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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2)
2022-11-03 15:27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另外,《通知》专门强调要强化原料用能数据相关监督检查。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审核,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原料用能统计和报告等情况纳入节能监察,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问:如何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科学运用原料用能政策?

  答:《通知》从3个方面明确了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扣除原料用能的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树立评价考核新导向。主要包括:

  一是原料用能不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在“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原料用能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据此核算各地区能耗强度降低指标。

  二是科学核算能耗强度及下降率。在核算能耗强度时,原料用能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地区生产总值不作调整。在核算能耗强度降低率时,原料用能消费量同步从基年和目标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

  三是有效衔接各地区节能目标任务。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十四五”国家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综合考虑原料用能扣减等因素,科学确定本地区“十四五”节能目标任务并做好组织实施。

  例如:某地区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为3亿吨标准煤,原料用能消费量为0.05亿吨标准煤,地区生产总值为4万亿元;2021年能源消费总量为3.3亿吨标准煤,原料用能消费量为0.2亿吨标准煤,地区生产总值为4.3万亿元(2020年可比价)。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该地区2021年扣除原料用能的能耗强度为(3.3-0.2)/4.3≈0.72吨标准煤/万元;2021年扣除原料用能的能源消费增速为[(3.3-0.2)/(3-0.05)-1]×100%≈5.1%,经济增速为[(4.3-4)/4]×100%=7.5%,扣除原料用能后该地区2021年能耗强度变化率为[(1+5.1%)/(1+7.5%)-1]×100%≈-2.2%,即同比下降约2.2%。

  问:如何做好节能审查与原料用能政策的有效衔接?

  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是严把新上项目能效准入关、从源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抓手。《通知》将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要求纳入节能审查制度,进一步增强了政策间衔接协调。主要包括:

  一是优化完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要求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在编制节能报告时增加项目原料用能消费情况。

  二是有序实施项目节能审查。对于评价具体项目能效水平的,主要参考该项目包含原料用能在内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等数据;对于分析项目对本地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影响的,主要参考该项目扣除原料用能后的能源消费量和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等数据。

  问:如何做好《通知》部署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答: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是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的重要举措。《通知》在抓落实方面提出了4点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重要意义。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做好工作统筹,推动用能单位持续提升原料用能利用效率,做好原料用能数据运用;各级统计部门要做好数据收集、统计、核算、发布等。

  二是规范数据报送和发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有序做好原料用能相关数据报送、发布等工作,切实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数据质量。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关注企业原料用能消费数据统计和报告情况;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数据审核,对于虚报、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数据,或编造虚假数据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是加强能力建设。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原料用能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原料用能统计核算培训,不断提升原料用能统计规范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