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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语出惊人:“没有目击证人不构成强奸!”
2024-09-12 17:06 来源:百度百家

  一起历经24年强奸案被害人艰难申诉历程

  24年前发生在贵州省黔东南州的一起案件,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次庭审被告人石某坚均被判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伤害罪。然而在十几年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却启动再审程序,推翻之前的判决,改判石某坚无罪。该院时任院长王某给出的无罪理由竟是“本案没有目击证人,不构成强奸!”

  男教师雨夜留宿,欲强奸女校友未遂被起诉

  案件发生于2000年3月16日,当晚8时许,贵州省商业学校(现更名为“贵州省电子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石某坚以“看望同乡校友”为名到被害人阳晓慧(化名)家中与其闲谈。因当晚下雨,石某坚要求留宿,单纯善良的阳晓慧不好拒绝,便安排石某坚与阳晓慧的弟弟同睡一个房间。次日清晨,阳晓慧的弟弟上学离开后,石某坚趁家中仅有他和阳晓慧二人之机,将阳晓慧拖入一个没有窗户的房间,企图强奸阳晓慧。因阳晓慧高声怒骂并极力反抗,石某坚未能得逞。

  3月19日,阳晓慧将此事发传真告知在北京工作的丈夫邓海龙(化名)。邓海龙当即火冒三丈,立即通过中间人联系石某坚,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石某坚不以为然,不但没有丝毫歉意,反而在打电话给阳晓慧时语言轻佻,并对其进行威胁。邓海龙遂将该情况反映给石某坚的工作单位和其支教所在的县乡等有关部门,希望通过上述单位的教育让石某坚迷途知返,但石某坚却恼羞成怒,再次打电话威胁阳晓慧:“你要整倒我,我会要你更惨!”阳晓慧无奈于9月14日向镇远县公安局报案。然而,因案发时间已近半年,取证存在一定困难,公安机关迟迟未对石某坚采取强制措施。

  当年年底,回乡过年的邓海龙带几个朋友找石某坚讨要说法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石某坚持刀将邓海龙和一个同行的朋友砍伤,事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于是,此案引起公安机关重视,对两案并案侦破。

  2002年2月22日,镇远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某坚涉嫌犯强奸罪(未遂)、故意伤害罪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几经反复,十余年后被告人再审被改判无罪

  2002年4月5日,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某坚犯强奸罪(未遂)、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石某坚不服,提起上诉。2002年7月22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3年3月28日,镇远县人民法院经再审作出判决,再次判决石某坚构成强奸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石某坚再次提出上诉,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石某坚多次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均被法院驳回。直到2009年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不知何故以(2008)黔高立刑监字第157号函,指令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复查。随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并于2016年1月18日以(2014)黔东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石某坚无罪。

  函件无存根、证人证言存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被指违法

  对于黔东南州中院的终审判决,被害人阳晓慧及其丈夫邓海龙表示绝不接受,并认为黔东南州中院启动再审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操作规程,是人为炮制了启动再审的事由,再审改判理由无一成立,完全违背证据证明的内容,颠倒黑白,改判石某坚无罪完全是人为操纵的结果。

  邓海龙对媒体称,黔东南州中院曾经驳回石某坚的申诉,但此后却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黔高立刑监字第157号函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依据。但奇怪的是: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上述函件没有存根(而前后函件的存根均在),无法查明函件的承办人。这一反常现象说明:不排除该案是人为操纵办理的人情案。

  此外,申请再审前,石某坚还提交了一份真伪无法查实的原审证人田某的“情况说明”传真件,该证言推翻了原审过程中田某亲笔书写的证言内容。虽然再审审理过程中,黔东南州中院发现该“情况说明”在真实性方面存在诸多疑问,未作为再审改判的依据,但这份前后完全相反的证言,却成为黔东南州中院启动再审程序的“重要根据”和由头。

  因此,在邓海龙夫妻看来,正是这份令人生疑的“情况说明”,和那份查不到存根的省高院函件,成为人为操纵启动该案再审程序的两个关键环节。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审判委员会召开的案件讨论会上,时任黔东南州中院院长王某竟一锤定音地声称:“本案存在报案时间晚、没有目击证人等问题,无法认定构成强奸。”

  政法委复查确认再审改判错误,涉事法院拒不纠错

  另据邓海龙透露,在黔东南州中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受中共黔东南州委主要负责人委托,中共黔东南州委政法委曾派出法律专家对该案进行复查,确认再审改判石某坚无罪错误。随后,中共黔东南州委政法委派员到黔东南州中院督促纠正,但黔东南州中院拒不纠正错误判决。

  20余年艰难诉讼的拉锯战,至此仍未能落幕。而当事人阳晓慧夫妻,身心俱疲之外,却不得不面对被长年诉讼改变的千疮百孔的人生,以及伤疤一次次被重新揭开的痛苦。正如案件被害人阳晓慧在申诉材料中所说:“该案发生至今已有二十余年,在此期间,该案经历了多个程序,每一个程序的启动,对我而言都是把没法愈合的伤口又一次次撕开,反反复复,血流不止,石某坚的‘申诉’成功更是将这个伤口剜深。这个案件这么多年来对我及我的家庭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情感伤害。石某坚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我是清清楚楚的,证据也确实充分,比那些判决有罪的类案,证据更加充分。而今天石某坚不但依然逍遥法外,还恢复了高校教师的身份光环,这是何等的讽刺!我无论如何无法接受这种结果,我们会继续抗争下去,哪怕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在所不惜。”

  著名律师贾霆:强奸案要求有目击证人的说法十分荒唐

  对于该案,记者专访了曾代理过“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案”“黑龙江版反杀案”等著名案件,著有《法庭较量》《绝处逢生》等多部著作的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贾霆。贾霆律师指出:首先,该案作出有罪认定的原审判决,就存在量刑畸轻的问题。在对两名受害人造成轻伤的情况下,故意伤害罪一般应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再加上强奸未遂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应该在三到四年之间。原审仅判处石某坚二年有期徒刑,量刑明显轻了。其次,强奸案件中要求有目击证人的说法十分荒唐,众目睽睽之下还能发生强奸吗?最后,当事人半年之后报案并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只要不超过追诉时效(一般为10年),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侦查,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就应当定罪量刑。强奸案的被害人不及时报警往往有合理的理由,如出于对名誉的顾忌、害怕被打击报复等,不能孤立地根据报警时间是否及时来判断被害人意志。应结合客观事实分析,关键在于综合各种证据和情况,而不是单一地依赖报警时间。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掌握的。

  类似案件如发生在贵州省安顺市的张某强奸案,虽被害人报案时距案发已时隔数年,但省市两级法院均认为:“考虑到4名被害人当时年龄尚小,担心家里人知晓此事后会遭到父母的打骂,故未在案发第一时间告发被告人,也合乎情理。”(一审案号:(2013)安市刑初字第103号;二审案号:(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58号)。这一判例表明,即使报案时间距离案发时间已经过去很久,只要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仍然会根据证据来作出判决。

  如今,阳晓慧夫妻仍在遥未可知的申诉之路上奔走,希望法律最终能为自己讨回公道。

  然而,前路漫漫,人生又能有几个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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